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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為推動節約能源、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設置經濟部節能績優獎
(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經濟部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辦理;能源局並得視實際需要,得委託法人或其他團體辦理。 |
| 三、 |
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 |
| 四、 |
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及能源管理制度具有卓越績效者,依行業特性、能源耗用量、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分為製造業、非製造業二大類計五至六組進行審查,每組得頒發「傑出獎」獎座一名、「優等獎」獎座二名;企業連續三年獲「傑出獎」者,並得頒發「節能優良企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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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 本獎評審如下: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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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及複審:由能源局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五人至十八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
| (二) |
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工業局、能源局、技術處之首長、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國教司、社教司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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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企業或機構,由能源局報請部長於公開場所頒獎表揚之。 |
| 七、 |
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局核定。 |
| 八、 |
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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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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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6月13日經能字第09504404320號函「經濟部節能績優獎作業要點」辦理。 |
| 二、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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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公、民營企業及機構推動節約能源、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特選拔並表揚節約能源績效卓越之公、民營企業及機構。 |
| 三、辦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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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單位:經濟部
主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協辦單位:產業同業公會、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
| 四、參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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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設立登記滿3年且營運中企業,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
(註:報名應以企業主體提出,如同一企業有多個分支機構者,則推派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代表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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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該年開始報名之日前3年內未曾發生重大環保違規、重大工安事故及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
(註:「重大」係指曾被連續處罰或有惡劣、蓄意違法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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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企業以分支機構參選獲得「傑出獎」者,自獲獎年度次年起,2年內不得以原得獎之代表分支機構參選節約能源績優獎;若該企業無分支機構,獲得「傑出獎」者,自獲獎年度次年起,2年內不得再參選節約能源績優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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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獲得「節能優良企業獎」者,自獲獎年度次年起,2年內不得再參選節約能源績優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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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審查分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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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組: |
水電燃氣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金屬基本工業,紙漿、紙及紙製品業,塑膠製品製造業 |
| B組: |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紡織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 |
| C組: |
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印刷及其輔助業,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精密光學醫療器材業,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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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組: |
批發及零售業(包含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連鎖式便利商店、零售式量販店等等)、住宿及餐飲業,醫療保健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非製造業 |
| E組: |
公共行政業,教育服務業,政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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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獎項及獎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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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及能源管理制度具有卓越績效者,頒發節能績優獎,分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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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傑出獎:依審查分組,每組錄取1家,以5家為限,頒發獎座。未達得獎標準者從缺,其缺額經評審小組議決後,可彈性調整為優等獎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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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優等獎:依審查分組,每組錄取2家,總數以10家為原則,頒發獎座。專家審查小組經複審會議討論,得建請評審小組增加優等獎之名額;未達得獎標準者從缺,其缺額經評審小組會議決後,可彈性調整為其他組錄取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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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節能優良企業獎:連續3年獲「傑出獎」者,得頒發「節能優良企業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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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參選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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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自行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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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公會、縣市政府、園區管理局或工業區服務中心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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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能源查核計畫與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執行產業節能技術服務計畫推薦節能成效優良之機構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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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參選準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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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單位應填寫相關參選文件(一式3份)並檢附電子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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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推薦書(如附件1,自行報名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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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報名表(如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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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節能事蹟摘要表(可檢附相關圖片)(如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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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能源管理與節約能源推動調查表(如附件4、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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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分項節約能源措施及成效資料表—詳列計算各項節能數量及CO2減量之過程(如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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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評審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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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評審程序: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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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審: |
由審查專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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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複審: |
由審查專家進行實地訪查並召開複審會議,推薦入圍績優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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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審: |
由評審小組進行綜合審議,議決得獎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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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評審項目及權重:詳如98年節約能源績優獎表揚活動選拔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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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評審小組:由經濟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工業局、能源局、技術處之首長、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國教司、社教司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13人至15人組成評審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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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專家審查小組:由能源局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1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15人至18人組成專家審查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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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表揚與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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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舉辦「節約能源表揚大會」頒獎典禮,由經濟部長頒發節能績優獎座註1,其中獲得「傑出獎」及「優等獎」單位之能源管理員註2將頒發5萬元及3萬元之獎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註1:以分支機構代表企業主體參選者,績優獎座將加註分支機構名稱。
註2:以分支機構代表企業主體參選者,受獎人為分支機構之能源管理員(以一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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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選節能績優者,除編印專輯、製作光碟及登報公開發表績優事蹟外,並透過新聞媒體批露向社會各界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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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審查過程進入複審者,由主辦單位給予獎勵,以表達對企業致力於節約能源之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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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由經濟部行文函請獲獎單位,對推動節約能源工作有功之能源管理員及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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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配合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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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獲獎者有配合提供績優事蹟照片、活動錄影及專輯所需題材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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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獲「傑出獎」者須配合舉辦節能績優案例示範推廣活動,俾供同業觀摩節約能源成功之經驗與方法,以擴散得獎之成功經驗。本示範推廣活動得在能源基金計畫項下,提供每家新台幣30萬元為限。(註:以分支機構代表企業主體參選者,經費直接補助分支機構辦理績優觀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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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報名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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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民國98年05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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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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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8年0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
| 三、 |
受理單位:
有關本獎之諮詢、參選等事宜,請洽:
工業技術研究院
諮詢窗口:郭嘉龍、黃達海
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51館1145室
電話:(03)591-8505、(03)591-6259
傳真:(03)582-0471
電子郵件信箱:energypark@itr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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